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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安全防范类产品强制性认证规则公布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2-14浏览:3527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国家认监委于2008年组织强制性产品认证安防产品技术专家组(TC15),对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和防盗保险柜(箱)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并于2009年1月7日发布了新版实施规则公告。

    公告指出,2009年3月1日前,新版、旧版实施规则均可适用;2009年3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的产品须按照新版实施规则的要求实施认证;按旧版实施规则认证的获证产品,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按新版实施规则的要求完成证书转换工作,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将予暂停;截至2010年4月1日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认证机构将撤销旧版实施规则认证证书。

    对于2009年3月1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

    同时,国家认监委发出《关于执行新版安全防范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9]9号),要求2009年3月1日起,各有关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必须采用新版实施规则实施认证、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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