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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成都安全防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成都安全防范协会。(英文名称是Chengdu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是“CSAPA” ) 本会是由安全防范行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不同经济成分的行业组织,是地区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由从事安全防范产品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安装、维修、监理;报警运营服务;安全防范领域的科学研究、政策研究、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咨询培训服务;安全防范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本会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共道德,遵守行业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通过政策研究、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维护会员及行业的合法权益;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依靠行业集体力量,通过开展安防知识普及,成果推广与应用,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市安全防范工作的整体水平;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发挥协会的社会公正性、中介协调性、联系广泛性和专业权威性作用,为全市社会治安稳定及行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公安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 成都市青羊区顺城街379号,邮政编码:610021
 

  本会的网址:http://www.sccdafxh.com
 

  微信公众号:成都安全防范协会。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调查,掌握行业情况,向政府提出行业规划和制定有关经济政策、经济法规的建议,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
 

  (二)承办政府委托和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工作和其他任务,反映企事业单位对政府的意见和要求。
 

  (三)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产品、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地方行业标准制定,推进行业协会标准和提升企业标准,并组织对国家标准和地方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
 

  (四)承担技术评价和成果推广应用。引导企业科技创新,支持企业申报政府科技项目,引进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五)建立行业从业单位监管体系,推进企业诚信建设,创建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六) 制订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并监督遵守。提倡行业诚信,推进企业诚信建设,协调企业间的纠纷,创建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七)加强与本省相关行业、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及国内各省、市行业协会的合作交流,共促发展。
 

  (八)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组织人才交流、开展技术合作,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搭建行业人才服务平台,促进行业整体素质提高。
 

  (九)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讲座、讲学,组织出国考察,开展国际技术交流和国际贸易活动,促进行业技术水平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十)发挥行业媒体导向服务功能,编辑出版协会的会刊,运行行业网站,促进本行业相关宣传媒体的交流与合作,开展法规与政策、产业与市场、企业管理等咨询服务,指导行业健康发展。
 

  (十一)开展咨询服务,建立专家技术服务机制,提升行业水平。
 

  (十二)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鼓励企业承诺社会责任,指导企业编制社会责任报告。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接受并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 依法从事本会业务领域相关事业的企业;
 

  (四)具有合法履约会员权责的能力。
 

  凡具备以上条件的合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享有不可转让给本单位的表决权。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一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填写提交入会申请表;
 

  (2)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团体会员交验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等经营许可性文件。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五)本会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规范;
 

  (二)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遵守行业自律规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其他依据章程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通报批评;在协会网站刊登并记入建立的会员诚信档案中;
 

  (二)进行整改并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三)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单位会员因歇业、转产、破产后,被依法注销的;
 

  (四)不再符合会员条件,不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非正常退会的会员单位,再入会需提交申请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方可重新入会。
 

  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业务范围、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备案;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5个自然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或视频在线表决方式,选举形式实行等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的一半;罢免理事,须经到会有表决权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理事必须为本会会员;
 

  (二)理事须经本会会员推荐选举产生;
 

  (三)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三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须成立之日起,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不停止工作。通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二十二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理事的职权: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义务:
 

  (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权、维护本会利益;
 

  (二)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在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四)不得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八)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权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各项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年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单位代表人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二十九条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
 

  第三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单位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最高不得超过17人。本届常务理事为9名。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每年 2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常务理事每年负有对本届理事会述职的义务。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监事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国籍,所在单位为中资公司,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五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六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九条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并负责异议程序方面的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20 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三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四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分支(代表、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八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九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一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其会费标准:单位会员1500元/年,理事单位3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12000元/年,理事长单位24000元/年。
 

  第五十四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一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二条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三条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1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除外)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四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五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六十六条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二)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三)理事会换届;
 

  (四)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在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一条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经2021年2月4日第三届第三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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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2月4日召开会员大会,会议应到会员162人,实到113人,实到人数超过会员总数2/3,符合章程规定,经大会表决,96人同意, 12人反对,5人弃权。
 

  出席会议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签字(如人数较多可另附页):
 

  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会人员签字(如人数较多可另附页):
 

联系我们

名:成都安全防范协会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成都青羊支行  

号:22-891201040024628

电话:028-87468193  

微信号:15328030390(同手机号码)

QQ:2778388085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府城大道399号天府新谷10号楼23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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