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
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管理办法
中安协能评[2018]03号
第一条 为规范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以下称能力证书)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安协《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能力证书由中安协企业能力评价管理中心设计、印制、保管和分发。
第三条 能力证书分正本和副本两种,均采用多项防伪技术印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 能力证书制作与颁发:
(一)颁证机构(省安协能评分中心或中安协能评中心)根据经协会领导批准的能力评价报告信息,打印制作证书。
(二)首次颁发证书,证书编号由颁证机构按相关规定确定。证书编号具有唯一性。
(三)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四)企业通过年审的,原发证书继续有效。其年审合格信息,网上实时发布,提供查询。
(五)通过复评的企业,换发新的正、副本证书,原证书收回。证书编号不变,但须在证书编号后增加复评序次,(-01,-02,…)。
(六)企业能力晋级或降级的,须按首次颁证的制作要求重新制作证书,原级别证书注销收回。
第五条 企业名称或地址发生变化的,应换发新证书。企业换发新证,需提交换证申请,附企业信息变更文件,交回全部原发证书,经协会领导批准后换发新证。
第六条 企业丢失能力证书的,应及时报告原颁证机构,在企业能力评价系统登记挂失,并提交补证申请,说明原因和数量,签署盖章。经协会领导批准后补发新证。
第七条 颁发证书的数量为正本和副本各一件。如果企业迫切需要,提交申请说明理由,经领导批准,最多可增发2件副本证书。
第八条 能力证书批准与颁发
(一)一级能力证书由中安协批准,省安协按照中安协企业能力评价管理中心的通知制作、颁发给企业,并备案记录。
(二)二、三级能力证书由省安协批准、制作,施加省安协印章,颁发给企业,并备案记录。
(三)其他地区的一、二、三级能力证书经中安协领导批准,中安协能评中心制作、核发,并备案记录。
(四)换发新证书时应全数收回原证书,并在收回的证书上施以 “注销”标识。
第九条 能力证书由获证企业自己使用。证书可用于:
宣传(如广告)
展示(如展台、展室)
投标
第十条 经证实,企业存在租借、转让、涂改、变造证书情节的,将撤收其所获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信息网上发布。
附表
省(直辖市、自治区)代码对照表
代 码 |
省(市、区)名 称 |
代 码 |
省(市、区)名 称 |
代 码 |
省(市、区)名 称 |
11 |
北 京 市 |
34 |
安 徽 省 |
51 |
四 川 省 |
12 |
天 津 市 |
35 |
福 建 省 |
52 |
贵 州 省 |
13 |
河 北 省 |
36 |
江 西 省 |
53 |
云 南 省 |
14 |
山 西 省 |
37 |
山 东 省 |
54 |
西藏自治区 |
15 |
内蒙古自治区 |
41 |
河 南 省 |
61 |
陕 西 省 |
21 |
辽 宁 省 |
42 |
湖 北 省 |
62 |
甘 肃 省 |
22 |
吉 林 省 |
43 |
湖 南 省 |
63 |
青 海 省 |
23 |
黑 龙 江 省 |
44 |
广 东 省 |
64 |
宁夏自治区 |
31 |
上 海 市 |
45 |
广西自治区 |
65 |
新疆自治区 |
32 |
江 苏 省 |
46 |
海 南 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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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浙 江 省 |
50 |
重 庆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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